一、案情概要:


原告:C市SS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HZ混凝土公司

      2016年7月22日HZ混凝土公司供应了C市SS房地产开发公司JS名苑1#楼5层屋面板C30混凝土100余方(1-4层由其他混凝土公司供应),施工当天发现混凝土表面开裂。同年9月28日HZ公司又供应了JS名苑市场用房带型基础地梁C25混

凝土70余方,事后发现裂缝。两次混凝土供应总量196方,总货款10.93万元。因裂缝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1月SS房地产公司就HZ公司混凝土质量纠纷起诉到C市某区人民法院,区法院以抽签的形式抽到C市DY司法鉴定所,委托其对

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市场用房地梁及1#楼5层屋面板裂缝成因、混凝土质量是否达标;2、地梁及屋面板的建设成本;3、因混凝土裂缝造成的停工损失。

      2017年6月2日开庭,原告方诉讼祈求:1、返还混凝土货款10.93万元;2、赔偿损失88.43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十来 万的买卖,引来百来万的索赔,感想如何!)


二、庭审过程


      庭审过程不详述,只提技术方面可能对大家有借鉴作用的重点部分。


     1、举证阶段


      混凝土公司提供了一些施工现场违规操作的照片,被原告律师基本全部否决,只认可其中一张背景像施工现场。甚至说出“谁知道是在什么地方拍的”。

      原告律师:混凝土公司没有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操作说明书、相关资料都是事后补的,不能证明当天的混凝土是否合格。

    【经验借鉴】:

      ①现场照片的背景多么重要。应该是先有工程标牌照,再来个施工全景照(塔吊和围挡上一般都有施工单位名称和LOGO,也最好将现场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框进来),最后来几组问题点的特写照,照片上一定要有时间。个人认为全程录像最好。

      ②一定要保留工地资料签收回执,注明资料种类名称,份数,签收人签字,签收时间等。


       2、证人


      被告方混凝土公司的证人(混凝土公司施工现场跟踪服务技术人员)证词大意如下:7月22日早上8点,接到同事电话告知,某某地方有一私宅正打混凝土,要我去现场看看。到现场时我听说这是最后一层屋面板,上楼后我看到混凝土已经浇筑一部分了,模板温度很高,模板表面没有湿水,已经浇筑完的混凝土表面已经开裂,并且没有覆盖保湿养护,我在现场拍了照片,并与刘某某施工员交涉产生了争执,刘说他搞了几十年工程知道怎么做,然后在我要求下部分进行了覆盖但没湿水,约十点半我离开了工地。

      原告律师质疑: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照本宣科,证人证言真实性可疑,所谓现场照片根本看不出是在本案现场所拍,不可采信。同时我需要向证人发问。

      原告律师:本项目不是私宅,你当天去的是否本案工地?

      证人:是这工地。(但没回答是JS名苑1#楼5层屋面板)

      原告律师:你能确定这栋建筑到底有几层?当时正在施工的是第几层?

      证人:大概好像5层。

      原告律师:建筑面积大概多少平米?

      证人:……….(大概了半天也没大概出来)。

      原告律师:事后,你是否需要向你的上级进行报告?你公司是否与施工方进行了书面交涉?

      证人:不需报告,没有书面交涉。

      原告律师:证人对工地地址、工地概况说不清楚,但对当天的施工过程细则记得很清楚,这不合常理。只能说明是他编的。

       陪审法官:请问证人,如果不按规范操作,混凝土是否一定会开裂?

      证人:犹豫了一会,回答“不一定吧”。

    【经验借鉴】①证人应多用肯定语句。②直接回答工程名称,不要以“私宅,这工地”来回答。③涉及与本案无关的“建筑面积等”,可直接回答“不知道”。④肯定需要向上级报告,至于上级是否有书面函是上级的事。⑤如果有存档的完整外协

记录提供给法庭,谁敢说是编的、是回忆录?⑥应回答:不按规范操作,混凝土肯定会开裂,按规范操作,至少开裂几率大大降低。


     3、辅助专家


     被告方请了两位辅助专家出庭,就以下方面进行专业解答:回弹测强、钻芯取样、裂缝原因分析等。

     辅助专家解答:

     ①回弹测强至少取10个测区,鉴定意见中的回弹少于10个测区,不合规范。

     ②钻芯取样至少有3个芯样,鉴定意见中只取1个芯样,不合规范。

     ③裂缝原因分析一般应从设计方、施工方、混凝土供应方三方面找原因,用排除法,找出主次因素。鉴定意见中只有混凝土供应方单方面原因,分析不全面,不妥。


      4、鉴定方答辩:


      1#楼5层屋面板经各方回弹,符合C30强度要求。而市场用房带型基础经回弹检测,强度不符合C25要求。为慎重起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决定实地取芯一个,再次确认混凝土强度。回弹测区数量及取芯数量都是经过双方同意的,有2017年1月

19日《现场抽样记录》各方签字为证。

      被告方律师:2017年1月13日的《现场勘查咨询记录》和1月19日的《现场抽样记录》,虽然有被告方人员签字,但两项记录上都没有约定测区数量和取芯数量,只能说明被告方有人参与见证这一事件并不能证明被告方认可这种做法。

     【经验借鉴】这种司法活动中的签字,请慎重!先看清内容,如没有把握先咨询再签字。上面两张记录,一张是技术人员签字,一张是销售人员签字,跨部门跨专业签字更不妥。


      5、被告方一般代理人向鉴定方发问:



     ①在鉴定意见中提供的鉴定材料里,我没有看到以下关键材料,a、规范性的检测报告,如标养强度检测、同条件试件强度检测、裂缝长宽深度检测、钢筋分布位置探测、保护层厚度检测、回弹检测、抽芯检测报告等。b、施工日志(包括浇筑记录、振捣、二次抹面记录、养护记录、拆模记录、气候记录等)

c、相关现场监理记录。

       而我方认为以上记录对裂缝产生的原因分析有非常客观、全面、不可或缺的参考作用。

      鉴定方某高工:没有上述资料。

     ②被告方一般代理人:请问鉴定意见中,C23.82是什么含义,它有没有单位?

      鉴定方法人:就表示抽芯强度只达到C23.82,没有达到C25要求。被告方一般代理人:法官,仅就这种回答,我认为这份鉴定意见是不专业、不严谨的。

      ③被告方一般代理人:市场用房地梁混凝土抽芯抗压强度为23.82Mpa,鉴定意见是根据什么标准规范判定其不能满足C25强度要求?

      鉴定方某高工:23.82低于25,当然不合格。

      被告方一般代理人:请法庭参考一下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E之E.0.7条,芯样强度23.82Mpa完全满足C25强度等级要求。

      ④被告方一般代理人:在鉴定意见第四条分析说明中提到:“水泥中存在过量的游离石灰”,请问过量多少?是否有相关的检测报告?

      鉴定方:没有检测报告。

      ⑤被告方一般代理人:在鉴定意见第四条分析说明中,及后面对被告方的书面解答中,仅仅根据裂缝中有白色晶体析出,就排除了施工环节、气候环节等诸多环节因素对产生裂缝的影响,一口断定:“裂缝是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混凝土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鉴定意见中仅仅测了裂缝宽度,未见采取其他任何检测手段,也没有详细的站得住脚的裂缝原因分析过程,这一结论是根据什么标准规范得出来的?

      鉴定方:裂缝中有白色晶体物,证明水泥中游离石灰过量,水泥是混凝土的主要材料,所以是混凝土质量问题。

      被告方一般代理人:鉴定方多次提到游离石灰过量问题,鉴定意见中又说水泥安定性没问题,是否自相矛盾?

      ⑥被告方一般代理人:在鉴定意见第五条中,所提的修缮加固建议是否征求过设计方意见?

      鉴定方:没有。

      被告方一般代理人:不通过设计方核验擅自改变结构部位,如果造成后期结构主体安全问题,责任你担还是我担?

      鉴定方法人:我担。

    【经验借鉴】提问很有学问,先前我只准备了陈述材料,没有准备提问材料,所以有些提问角度不能切中要害,整理资料时我做了一点修改,供同行参考。


      6、被告方一般代理人最后陈述:


      通篇鉴定意见没有提出针对裂缝产生的原因分析;没有提出是哪几大因素导致开裂及各因素对本次裂缝产生的贡献率;没有提出裂缝对结构的最终影响程度。

     通篇鉴定意见没有提出任何施工环节、设计环节、气候环节等对混凝土开裂的影响。众所周知,施工环节对混凝土开裂的影响远远大于混凝土生产环节,而且气候因素更不容忽视。而这两大点,鉴定意见居然完全忽视了。

      通篇鉴定意见没有引用任何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就得出来了一个如此“单方面负全责的极其不公正”的结论。请问,鉴定意见第二条最后结论:“据此,HZ混凝土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进行司法鉴定并承担相应责任”。此处“据此”依据是什么?作为法律文书是否显得过于草率和武断?

      我方认为,导致1#楼5层屋面板混凝土开裂的主要原因是因施工操作不当及气温过高养护不及时所产生的。7月22日正是暑期高温下施工,是混凝土开裂最严重的季节。据我方当时现场跟踪服务技术人员记录,当时施工过程存在以下不当之处:1、太阳暴晒下的模板在浇筑混凝土前没有润湿降温,刚入模的混凝土拌合物一接触高温模板水分马上蒸发,在混凝土内部产生较大的湿度梯度,使毛细孔水迁移速度加快,在毛细孔内形成大量弯月面,产生收缩应力,此时混凝土强度很低不足以抵消这种收缩应力,于是混凝土开始出现裂缝。2、我方人员在现场发现,在混凝土表面已经出现裂缝的情况下,混凝土表面还没有进行覆盖浇水养护,在高温暴晒下混凝土表面大面积失水导致上述收缩应力的产生程度更甚,后续措施(如二次抹面、覆盖保湿养护等)不及时跟上,裂缝不断发展,形成贯穿裂缝。       市场用房地梁施工,没装任何模板,仅仅在地上挖一条沟,混凝土直接浇筑在沟内,一是地面对混凝土拌合物中水分的吸收导致失水,二是可能有地基沉降,三是保护层厚度超厚,四是钢筋不好固定移位的可能性很大,这些都是可以导致开裂的直接原因。

      鉴定意见对裂缝中的白色晶体的解释有点牵强附会,既然存在这么多游离石灰,居然会对安定性无丝毫影响?

      其实,水泥水化过程中,C3S、C2S水化都要生成水化硅酸钙凝胶(C-S-H)和Ca(OH)2晶体,其中氢氧化钙晶体约占水化产物的25%,在裂缝中,氢氧化钙晶体遇到空气中的水和二氧化碳,产生碳化,生成碳酸钙白色晶体。游离石灰水硬性低,但通过碳化后产生的CaCO3白色晶体水硬性高,水溶解性很低,对裂缝有自愈作用,这种白色晶体在裂缝中较常见。仅仅根据裂缝中有白色晶体,并不能证明裂缝是因为混凝土中的水泥含过量石灰造成的。

  打个比喻:预拌混凝土就像一棵发芽的种子,客户买回去的仅仅只是一棵发好牙的种子,这颗种子是中途枯萎夭折还是成长为参天大树,不仅与种子母体基因好坏有关,更与后天的悉心培育和生长环境有关。本案涉及的混凝土强度合格,证明混凝土本身质量是合格的。

      我方郑重强调一点:预拌混凝土是一种半成品,其成品质量不仅仅只是由搅拌站提供的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来决定,更受到施工操作环节,如入模、振捣、二次抹面、覆盖保湿养护、早强受荷、成品保护、气候、配筋、地基沉降等等诸多环节因素的影响。因此,这种过于片面性的司法鉴定意见是极其不公正、不科学的,是任何混凝土供应商都不可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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